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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 

國立宜蘭大學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辦法

97639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核備        
9751496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        
101615100學年度第5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        
101710100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通過        
101125101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        
1021810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        
108212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        
108521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        

 

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為營造、維護及運用休閒資源,並促進產業發展之需要,整合校內各系、所及中心資源,以發揮
       整體效益,「國立宜蘭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」,特設「國立宜蘭大學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中心」以下簡
       稱本中心
第二條 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:
       一、規劃並整合各系、所及中心從事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教學、研究及服務等工作。
       二、策劃並促進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研究。
       三、加強本校與各界有關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交流活動。
       四、辦理其他與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相關事宜。
第三條 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採無給職,綜理中心業務;主任人選由本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,請校長聘
       兼之。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,得連任一次。
第四條 本中心得設立與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相關之重點研究群或組,各重點研究群或組得置召集人與研究人員。
第五條 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由各單位人員兼辦中心之技術、行政及其他業務工作,並使用本校相關設備、設施或場地。
第六條 本中心經費採自給自足方式,聘用專任或兼任工作人員,以及聘請顧問等若干人,人員之聘任均依本校相關規定
       辦理。
第七條 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,由中心主任及各研究群教師等組成之,討論並執行中心業務。
第八條 本中心經費之使用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