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辦法
國立宜蘭大學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中心設置辦法
97年6月3日9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核備
97年5月14日96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
101年6月15日100學年度第5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
101年7月10日100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通過
101年12月5日101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
102年1月8日10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
108年2月12日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
108年5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為營造、維護及運用休閒資源,並促進產業發展之需要,整合校內各系、所及中心資源,以發揮
整體效益,依「國立宜蘭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」,特設「國立宜蘭大學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中心」(以下簡
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 本中心之主要任務如下:
一、規劃並整合各系、所及中心從事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教學、研究及服務等工作。
二、策劃並促進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研究。
三、加強本校與各界有關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交流活動。
四、辦理其他與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之相關事宜。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採無給職,綜理中心業務;主任人選由本中心推薦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,請校長聘
兼之。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,得連任一次。
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立與休閒資源及產業發展相關之重點研究群或組,各重點研究群或組得置召集人與研究人員。
第五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由各單位人員兼辦中心之技術、行政及其他業務工作,並使用本校相關設備、設施或場地。
第六條 本中心經費採自給自足方式,聘用專任或兼任工作人員,以及聘請顧問等若干人,人員之聘任均依本校相關規定
辦理。
第七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,由中心主任及各研究群教師等組成之,討論並執行中心業務。
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之使用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。